捕杀受法律保护绿海龟 菲男被判囚4年罚款15万

(本报亚庇22日讯)18岁菲律宾男子因捕杀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绿海龟今天被控上斗湖地方法庭认罪,被坐牢4年罚款15万令吉。

被告纳斯迪比那迪(Nasdi Bilnati)若他不能缴交罚款,需坐牢1年替代。

被告是于2021年7月6日中午12时30分与另2名漏网的友伴,在仙本那奥曼达岛水域一艘泵艇上,拥有12片海龟肉,39片海龟皮与4.8公斤绿龟脂肪。

根据我国1997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第1项第1规列明,绿龟是受全面保护的动物,因而可以在同法令第41(1)条文,以及刑事法令第34条文下被判刑。

在该条文下,罪成可判罚款最少5万令吉,最高25万令吉,坐牢最少1年至5年。

主控官士威斯特提呈控状说,当天中午12时30分,野生动物保护局官员,沙巴公园官员,普通行动部队警察及水警,在上述岛域执行代号遗产[海龟刑事]行动以打击灭杀海龟犯罪活动。

执法队在发现一艘可疑船只后,船上人则立逃跳海潜泳逃离,两人成功躲入森林脱逃,被告成功被捕。

进一步检查船只,发现艇内有海龟骸,当时被告也被发现没有合法证件,他当时也承认非法拥有上物品。

斯威斯特陈情说,被告了解控状承认有罪,希望法庭不给予被告杀害受到沙巴法令保护的滪临灭绝品种海龟严重罪行轻判。

“为照顾沙巴保护动物及给予被告知道他犯下的严重罪行并告诫其他有意犯罪的人,请给予被告最重的刑罚。”

法官阿旺克里斯纳达接受控方陈情,判被告坐牢4年罚款15万令吉。若他不能缴交罚款,需坐牢1年替代。所有物品充公,被告明日押往山打根监狱服刑。(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