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2日讯)法庭裁决“狼父车内强奸女儿案”的被告罪名成立,判决他在两项控状共入狱20年兼鞭笞18下。
该名30岁的狼父是一名商店的助理,他在首控状被指于2019年11月22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在一辆由哥打马鲁都某寄宿小学开往下南南甘榜新努里汉路的桥车内,强奸年仅9岁又9个月大的女儿,触犯刑事法典第376(3)条文。
第二项控状则指他在上述的开车过程中,意淫抚摸女儿的私处,触犯性侵儿童罪行法令第14(a)条文。
副检察司鲁斯丹沙尼夫在被告否认罪状后,于初审时传召了6名证人出庭供证,指证被告罪行。被告于今年4月12日裁决被告表罪成立后,传召2人出庭抗辩,全案审结。
承审的地庭法官依尔希彼慕丝在宣判时,指控方已成功在超越合理疑点的情况下指证被告罪行,遂裁决被告罪成。
被告在求情时,盼法官轻判,希望刑期能从被捕日算起。副检察司则要求法官判下重刑,指出此案受害者乃被告的亲生骨肉。
法官聆听双方陈词后,判决被告在首控状入狱20年兼鞭笞12下,次控状入狱10年兼鞭笞6下,刑罚同时执行,刑期从2019年12月12日被捕算起。换言之,被告共入狱20年兼鞭笞18下。(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