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为甚麽在联邦宪法之下,沙巴享有联邦政府必须归还40巴仙淨税收的规定,而砂拉越却没有如此税收分享比例?
根据民统主席兼斗亚兰国会议员拿督威弗烈丹高表示,这全归功于当年参与拟就1962年政府际委员会报告及1963马来西亚协议的年轻会计师,也就是后来曾担任州部长的拿督叶伯良。
他表示,叶伯良当时甫自澳洲学成归来,非常熟悉会计规定及同样采用联邦制度的澳洲与各州之间的分享税收制度,因此,将之融入筹组马来西亚的财务条款里。
他说:「砂拉越多年来在相同特别拨款条文下只能享有固定款项,是因为他们没有沙巴的经验……有拿督叶伯良这号人物,沙巴是幸运的。」
威弗烈丹高是在前晚由智慧基金会举办的「联邦宪法第112D条文特别拨款讲座」上回答提询时这麽表示。
他也说,联邦政府自1969年与沙巴州政府检讨有关淨税收款额后就未有另一轮检讨,而有关宪报上颁布也被列为机密文件,这是不合法的。
他说:「首先,当时大马处于紧急状态,根本就没有获得有关部长签准;再来,有关宪报未曾提交国会,我认为,这都是官员的个人行为,并不是政府的决定,因此,是为无效。」
- 另一方面,沙巴法律协会主席陈权芳表示,据他所知,沙巴及联邦政府于上个月联合宣布的沙巴今年在该淨税收条例下获得1亿2500万令吉特别拨款,并非根据任何数目计算出来的。
无论如何,他表示,沙巴州政府这回接受该款额,并不意味著它放弃了继续向联邦悉数索回40巴仙淨税收的权力。
较早时,前任州秘书丹斯里西门西豹在会上表示,他曾在担任州财政常务秘书时参加与联邦政府之间的会议,当时州政府已针对检讨40巴仙淨收提出要求,但联邦方面总是以他们的计算方式,来认为已给予沙巴有关特别拨款。
他说:「我还记得在另一个由副首相主持的会议上,当时全国因为干旱问题而要进行布云造雨,结果绝大部份拨款用在巴生谷,就有部长提询,另一名部长马上回答说:『你不知道大部份人居住在巴生谷吗?』这就是联邦政府的思维。」
他也重申,沙巴州政府应负责从源头收取有关税款,在自行扣除40巴仙后,将余额交给联邦政府,而不是如目前般由联邦政府收税,然后才「退款」给沙巴。(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