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4日讯)2名隶属怡保肃毒组的警长及伍长涉嫌向1名触犯危险毒品法令的男子索取8000令吉贿金,以作为“结束案件”的酬劳,周四在贪污罪名下被提控,两人不认罪要求审讯,法官允准被告各以1万令吉及由1人保外候审,并将此案展期至12月14日过堂。
首被告为拉威贞德拉(49岁,伍长),次被告是莫哈末法扎(34岁,警长);他们面对同一控状,被控于2014年9月2日晚上7时40分至7时55分在本市斯里宾路的马来亚银行分行,向1名男子柏兰纳收取8000令吉贿金,以作为“结束案件”的酬劳,即不再对后者涉及1宗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的案件采取行动。
鉴于此,2人的行为不单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的原则,同时触犯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7(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条文下同读受惩。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贿赂金5倍的数额。
较早时,来自霹雳反贪会的检控官奴鲁华希蒂向法官要求把2被告的担保金定在1万5000令吉及需由1人担保;这项要求遭2名被告的辨护律师纳登反对,向法庭求情要求考量被告皆有妻儿家庭需要照顾,要求将担保金减到3000令吉。
聆审的反贪污庭法官英德洁奴鲁过后裁决2名被告各以1万令吉担保金及1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同时将案件展至12月14日过堂。

此外,法官也在庭上提醒控辩双方在下次过堂时必须确保呈交的文件是齐全,避免拖慢案件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