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官委议员拿督陈权芳週二指出,提升沙巴石油开採税分享额的目标在法律上具可行性,但应以全面检讨并重新谈判1976年国家石油公司协议为切入点,而非仅以“沙巴依法有权将5%提高至某一水平”作单一论述。
他指出,现行5%开採税并非由联邦宪法或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所确立的不可更动权利,而是源自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以及沙巴与国家石油公司于1976年签订的相关合约安排。
他说,该法令第4条本身即设定由各方协议决定向联邦政府及相关州政府支付现金的数额,因此在法律上具备充分依据,说明该5%款额并非必须永久维持不变。
陈权芳是在亚庇接受记者访问,回应民统主席拿督依温宾尼迪的一项言论时这么表示。
也是副首席部长兼工业发展、企业及交通部长的依温週一指出,既然1976年国油协议从未经过沙巴州政府讨论或同意,则须重新检讨该协议中规定沙巴石油开采税仅5%的决定。他表示将在州内阁中提出此事。
陈权芳认为,民统提出的目标具一定可信度,但应通过有结构的法律、合约与立法程序推进,而非仅以“提高开採税”为单一诉求。首要工作应是全面厘清法律立场,并以此作为后续政治及政府谈判的基础。
他建议第一步应展开全面法律检讨,涵盖石油发展法令、国油协议、权益转移文件及补充协议、联邦宪法、大马协议,以及1976年前后相关石油法令,以厘清沙巴当年转让或授予国油的权益、仍保留的权利,以及可用于调整或重新谈判的法律机制。
他说:“在确立相关法律立场后,沙巴应正式寻求与联邦政府及国油展开谈判,以达成新的石油安排。”
陈权芳认为,目标不应局限于提高5%开採税,现代化安排亦可包括更高的现金权益、扩大州政府参与、股权或附带权益、下游产业参与、天然气权益,以及更大比例的石油相关收入分配。
他表示,若现行石油发展法令的法定框架阻碍上述目标,则下一步可通过立法途径推进;该法令属国会法案,可由国会修订,沙巴国会议员可在整体改革中推动必要的立法变更。
不过,他也提醒,不宜主张“大马协议本身已赋予沙巴自动享有例如20%石油开採税”的法律权利,因为该协议并未明文规定相关比例。
他说:“较为稳固且具说服力的立场是,1976年达成的石油安排在历经50年后不应再被视为不可触碰,应结合沙巴的宪制地位、当代联邦与州关系,以及沙巴人民利益,进行全面检讨与重新谈判。”
“沙巴过去已接受5%开採税”
●询及依温指国油协议从未经过沙巴州政府讨论或同意,沙巴目前仅获取5%开採税是否为“非法”时,陈权芳提醒,沙巴过去已接受相关分成安排,因此在法律上提出反驳,将面临一定难度。
他表示,有关课题或可能引发更为根本的法律问题,但在现阶段,将5%石油开採税安排直接定性为“非法”,仍须审慎对待。
他指出,关键在于1976年沙巴同意5%安排是否获得合法授权,若当年该事项从未提交州内阁审议或批准,则有必要厘清究竟由谁代表沙巴授权并签署有关协议,该人士是否具备在法律上约束州政府的权限,以及当时是否必须取得内阁批准。
陈权芳说,若缺乏必要授权,确实可能构成有关安排未经授权或无效的法律论点;然而,单凭未获内阁批准,并不足以自动认定该安排属非法或无效。同时,也必须考量其后的发展,包括该安排是否曾被追认或接受,以及石油发展法令与权益转移文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他表示,若民统掌握证据,证明5%安排从未在州内阁讨论或获批,这将是一个值得严肃进行法律调查的重要课题。首要步骤应是取得1976年州内阁文件与会议记录,以及当时相关文件,以还原沙巴当年同意5%开採税的具体过程。
他指出,唯有在厘清上述情况后,方能判断是否具备充分法律基础挑战原有安排的有效性;若确实存在有关依据,沙巴在谈判中的立场,将可能比单纯要求重新谈判5%开採税更为有利。(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