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名青年汽车司机因在数年前的疏忽驾驶控状,在证据不足情况下获释放,控方不服而上诉,高庭昨天宣判驳回上诉,维持无罪释放原判。
被告陈女,原被控于2012年 11月20日傍晚6点40分在兵南邦惹兰文都善靠近达迈俱乐部路口,驾驶普腾“花蝴蝶”汽车因疏忽导致一名青年受重伤不治,触犯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
此案在交通法庭审讯时,控方传召六个证人供证后,结束检控,后来被判证据不足,被告于去年10月27日表罪不成立情况下获无罪释放。
副检察司颜炳君代表控方针对交通法庭的裁决提出上诉,被告由莫哈末朱法利代为抗辩,双方分别提呈书面陈词至高庭。
拿督诺再雅法官保留判词而于昨天宣判驳回控方的上诉,维持原判。{050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