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控危险武器致伤罪 段氏香认罪料下月获释

(莎阿南1日讯)朝鲜最高领导人同父异母兄长金正男遇害案有新进展,控方今日提呈替代控状,改以刑事法典第324条文(以危险武器致伤)提控越南籍女被告段氏香。被告当庭认罪后被判3年4个月监禁,预料下个月获释!被判3年4个月监禁。

主控官莫哈末依斯甘达副检察司今日在高庭,向法官拿督阿兹米提出替代控状;在这之前,段氏香是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罪名下面控,且表罪成立。
根据刑事法典第324条文,一旦罪成将面对最高10年监禁,或罚款或鞭笞,或其中两者兼施。

至于谋杀罪,一旦罪成唯一刑罚是死刑。

现年30岁的段氏香在控方提出交替控状时认罪,高庭法官拿督阿兹米在聆听段氏香代表律师郑宝德和主控官依斯干达副检察司的论述后,裁决段氏香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罪名成立,然而基于被告在我国没有犯罪记录,再加上年仅30岁且单身,因此裁决判刑监禁3年4个月。

他说,被告的刑期从被逮捕当日算起,即2017年2月15日。

法官解释,高庭是基于4点做出上述裁决,即被告在聆听控状后立即认罪、被告对于本身的犯罪行为感到忏悔、基于被告年仅30岁且单身,以及在这个国家(马来西亚)没有任何的犯罪记录。

较早前,他在宣读判词时形容,段氏香是一名非常幸运的女性,因若根据原本控状,即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唯一刑罚是死刑。

“你(段氏香)必须心存感激和感恩,包括总检察长、越南驻马大使馆、越南政府等,让你以替代控状被控,逃过死刑。”

他也祝福段氏香能够重获自由,并且很快重返家乡。

替代控状是指被告在2017年2月13日早上9时,在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klia2)连同4名在逃嫌犯,以危险武器蓄意伤害金正男,导致后者体内含有VX神经毒剂。

高庭在去年8月16日裁决,此案两名女被告表面罪名成立,段氏香原定今日需出庭自辩。

段氏香原本是在上个月14日开始进入自辩程序,但基于她的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不佳,因此要求展延当日的自辩程序。

另一名原被告是印尼籍女嫌犯茜蒂艾莎,由于控方于3月11日撤销控状,因而获得法庭释放,惟不代表无罪。

尽管段氏香(中)被狱警带回监狱继续服刑,但脸上终于露出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