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僱人士違反行管令 不認罪 9千令吉保外

(亞庇31日訊)違反行動管制令的一名自僱人士,在法庭面對兩項控狀後否認有罪,獲准以9千令吉及2人擔保外出。

41歲的依丁尼亞乃被控於3月27日傍晚6時40分在甘榜新布蘭拉瑪的河岸旁,阻止正在展開行管令的警員執行職務,觸犯刑事法典第186條文。

次控狀則指他在相同時間和地點,於行管令進行期間不遵守執勤警員的指示,觸犯傳染病防範和控制法令第22(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a)條文下被判刑。

被告否認罪狀後,副檢察司美格馬哈迪要求推事艾費阿古斯擇期過堂,建議被告每宗案件的保釋金設在8千令吉及2人擔保。

被告代表律師林明俊向推事求情時,指被告因政府實施行管令,目前已沒有工作,被告不曾犯案,盼減低保釋金。

推事檢閱控方文件後,允許被告每宗案件各以4千500令吉保釋金及2人擔保外出。首控狀擇定5月13日進行審前管理,次控狀擇定4月28日進行審前管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