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7日讯)本州前任副首席部长拿督刘静芝表示,今年的国际妇女节主题——“打破偏见”——是最贴切和最有意义的.
她说,这是因为性别岐视仍然存在,尽管妇女的解放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透过女权动组织的积极努力.
身兼斗湖国会议员兼亚庇亚庇州议员的拿督刘静芝,是在配合国际38妇女节,发表其献词中,如此指出.
“我们不必看得太远,因为马来西亚妇女也不例外。她们与世界其他地区的同僚在争取性别平等(男女平等)、赋予妇女权力(包括政治领导力)方面有共同点、妇女的经济参与、教育和医疗保健、对妇女的非暴力行为以及妇女和女孩的安全等。”
拿督刘静芝重申:“虽然我们自豪地承认,自 1963 年马来西亚成立以来,我们在废除歧视妇女的法律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我们不能忽视马来西亚妇女从招聘、就业、不平等的角度持续呼吁反对性别歧视。职炀(或工作场所歧视)、晋升机会、不当解雇、终止服务甚至在国州选举的候选人的配额方面。
她说,我们不否认,马来西亚已成功实施政府的政策,即让女性参与公共部门决策的比例达到 30%。然而,在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的政治舞台上,情况并非如此。在国会和州立法议会中的代表性不足。
拿督刘静芝表示希望,今年国际妇女节的‘打破偏见’的主题能够唤醒男性规划者、政策和决策者、立法者、执法者和雇主以及政治领袖的醒觉,了解为什麽在独立60年之后对女性的偏见仍然存在.
她表示,一些妇女权益团体声称马来西亚妇女被拋在后面(在一定程度上)。在某些情况下,她们不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地位;他们在许多领域的代表性不足;还有很多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
“是的,没有人可以质疑马来西亚妇女通过政府政策、平权行动计划和立法获得权利。但为什麽性别偏见还没有成为过去呢?”
她认为,这或许执行或执法部分薄弱,可能是由于缺乏政治意愿。
她建议马来西亚政府和世界其他国家政府重新审视一些体现性别平等和不歧视妇女的基本文件。
“这一切都在联合国早在 1948 年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平等权在第 1 条,免于歧视的自由在第 2 条,依此类推.
她补充说,马来西亚于 1995 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
拿督刘静芝还提到,联合国第三个千年发展目标(MDG 3),以促进性别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目标是在 2015 年之前消除小学和中学教育以及各级教育中的性别差异。(在 2000 年通过《联合国千年宣言》之后,为 2015 年制定了发展目标)。
她说,在马来西亚方面,不乏旨在促进性别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的文件和法律。
“首先,我们有联邦宪法,其中规定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有权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然后我们在 1989 年制定了国家妇女政策。它旨在确保该国男女公平分享资源、机会和发展利益。”
她说,我国政府于2001 年修正联邦宪法第 8 条第 2 条款,禁止在马来西亚歧视妇女。换句话说,它规定不得基于性别的歧视(意味著男女平等).
拿督刘静芝指出,联邦政府在 2004 年推出了让 30巴仙 的女性参与公共部门决策角色的政策。紧随其后的是同年在联邦成立了内阁性别平等委员会。
她补充说,2005 年不结盟运动 (NAM) 成员国提高妇女地位及布城宣言,和行动纲领承诺采取平权行动政策,以增加妇女在决定中的比例。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机构(包括立法机关)中至少达到 巴仙。
“那麽,为什麽女性继续呼吁赋予政治权力,并声称歧视性做法仍在发生?”
拿督刘静芝指出,马来西亚去年在世界银行的 2021 年妇女、商业和法律报告中被告知要加快性别平等改革。
“想像一下,我们在性别平等领域落后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缅甸。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马来西亚的女性、商业和法律指数得分为 50,而新加坡得分 82.5,印度尼西亚得分 64.4,缅甸得分 58.8 ”
她说,“打破偏见”主题应该让马来西亚政府坐下来评估这一现象,以期扭转这种“落后”的趋势。
拿督刘静芝敦促联邦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制定一项性别平等法,以改善马来西亚在全球性别差距指数中的表现。
“对于马来西亚而言,性别平等法案于 2017 年被提出,旨在通过禁止性别歧视和设立性别平等法庭来实现性别平等。它是根据国家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承诺提出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她说,令人沮丧的是,尽管政府在过去二十年努力减少或缩小性别差距(例如性别工资差距),但去年马来西亚在 10 个国家中排名第九。
拿督刘静芝援引世界经济论坛(WEF)2021 年报告称,该报告指出,东亚和太平洋地区至少需要 163 年才能完全消除性别差距。
“既然如此,这在我和我的同时代人的有生之年都不会发生。尽管如此,我们恳请政府认真对待此事,并提出新的举措或行动计划,以减少马来西亚的性别差距。”
她重申,随著所有保护妇女免受性别歧视的法律到位,孕妇不应再受到公共或私营部门的任何当局或雇主的歧视。
拿督刘静芝提醒有关方面紧记在 2014 年,一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性别歧视案件,在该案件中,一名为自己的权利争取了五年的妇女,获莎阿南高等法庭宣判胜訢,并获赔偿30万令吉.
根据案情,该女子因怀孕被辞退为临时教师,较早时被告知不能聘用孕妇,产后可重新申请工作。
法庭宣判此举违反了禁止性别歧视的联邦宪法第 8 条第 2 项。
她说,直到 2021 年 9 月,还有一项歧视女性的法律,即马来西亚女性和外国父亲在海外出生的孩子在登记后不会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与马来西亚男性与外国配偶在海外出生的孩子不同)。
“去年九月,高等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即马来西亚母亲与外国配偶在国外所生的孩子应自动获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
她也再次呼吁联邦政府撤回对高等法庭裁决的上诉。
上诉庭已于 3 月 23 日举行听证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