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湖3日讯)候选人、代理人与政党受促要提高警惕避免在选举前进行不被允许的宣传活动或使用宣传工具,避免当选后可能会面对遭到控上法庭最终可能会当选无效。
本州曾经发生的重大选举法令案件就是1999年一宗证据表明相关巨大的广告牌是被候选人的代理人在投票日前夕竖立起来的,并在第二天投票结束后几乎立即被匆忙拆除。
调查显示,这些广告牌是根据被告代理人的指示和指示印制的。 尽管没有证据表明被候选人不知道这方面的知识,但他的代理人在竖立这些广告牌的工作可以归咎于候选人。
此外广告牌上没有印刷商的姓名和地址都触犯了罪行。 由于这些指控得到证明,因此法官宣判当时的里卡士选区的选举无效。
就马来西亚选举法令而言,“竞选期间”指任何候选人或其选举代理人获准在候选人的选区进行竞选活动的期间,即从选举主任宣布将进行投票时开始的期间他获委任并在投票日前一天届满时结束的选区。
“选区”是指根据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为选举目的而规定的区域。候选人或其选举代理人可在竞选期间举行、在候选人寻求选举的选区,召集或组织任何公开的公开会议。 公开集会、公开展示或公开娱乐; 发表任何公开演讲或公开演讲但前提是他持有负责举行集会、展示或娱乐活动或演讲所在地区的警方负责人员发给他的许可证。
候选人或其选举代理人可在选举期间竞选期间、展示、提供或分发竞选活动给选区的公众提供材料候选人寻求选举资料,但前提是他持有选举官颁发给他的许可证,但须遵守选举官可能决定的条款和条件; 和向州选举官支付了押金。
有鉴于此,任何的候选人、代理人或政党必须严格按照选举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各种宣传,包括广告牌、平面或电子媒体,以防止功亏一篑的情况出现,辜负了政党与支持者及广大选民的期望,也带来不必要的变数。(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