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3日讯)沙巴中华大会堂特别会员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中委会提呈的一系列提案,包括接纳购置亚庇市甘邦亚逸一栋四层角头店屋,作为沙巴中华大会堂大厦。
大会同时授权由总会长丹斯里吴添泉领导的中委会,动用不超过一百万令吉的存款,为购买会所之预付金、定金及其他官方手续等费用。
大会也接纳沙华堂向兴业银行(RHB)贷款三百万令吉,作为购买会所所需之款项,并根据银行所需,通过由总会长为借贷担保人。
其它提案包括接纳中委会成立以总会长为首的筹募购买会所基金小组进行筹款,包括向州政府申请拨款资助,以及接纳中委会成立以总会长为首的沙华堂大厦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会所的维修保养、租赁、租金及大厦各单位的用途等事务。
另外,大会配合购买会所行动,修改现有章程,包括第十章增加10.6如有需要,本会可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取贷款或信贷便利,以及第十二章信托人修改为产业。
以下为第十二章修改后的细则:
12.1 本会可向政府申请土地或购置和拥有不动产。
12.2 本会之不动产须按1966年社团法令(第335法令)第9(b)条文注册在本会名下。本会应届委员即经由社团注册官签证书认可的总会长,署理总会长及总财政三人(随后概称“执行人”),负责签署有关购置或任何涉及本会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法律文件。
12.3 除非已按以下条文获得会员大会之授权及批准,执行人不得变卖、转让、发给或抵押本会之不动产。
12.4 如执行人因死亡、辞职、被定刑事罪、破产、精神失常、失踪达一年之久或抵触本会章程或条规而被解职,会员大会可另选他人递补之。
12.5 除非已在会员大会以出席并有投票权之会员代表3/4多数通过特别议决案授权及批准,本会之不动产不得变卖、转让或发给。
12.6 除非已在会员大会以出席并有投票权之会员代表2/3多数通过议决案授权及批准,本会之不动产不得抵押、典押或以任何形式充当数额透支,贷款或任何信贷便利之抵押品。(0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