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未经批准 持汽油统制品罪成罚30万令吉

(仙本那16日讯)一名外籍男子在承认未经我国供应管制许可,而持有受管制物品(即汽油)的指控后,将面临30万令吉的罚款。如果未能支付罚款,被告将被判入狱18 个月。

阿旺克里斯纳达阿旺马末地庭法官昨天根据1961 年供应控制法令第 20 (1) 条对被告阿都拉朱尔迪伦作出以上判决,该法令可根据第122 条法令第 22 (2) 条受到惩罚。

被告被发现在未经我国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将500升汽油从仙本那佩得龙(Petron)加油站转移到仙本那水上村的一个无牌场所用于商业目的。

法庭也下令将案件物品,即汽油和3辆独轮车,移交给国内贸易及消费者事务部(KPDNHEP)仙本那分局进行处置。这两起案件的起诉均由该部门仙本那分部的检察官玛莱罗西迪玛莱莫哈末处理。(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