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娜:18岁以下孩子要改教 须获得父母同意

(本报讯)州社会发展及消费人事务部长拿督再娜阿末昨日指出,沙巴现有法律已规定不足龄孩子倘要改信回教,必须获得父母双方同意,符合联邦政府正在推动之修正联邦宪法以规定改教须父母双方同意之行动。

她表示,有关规定乃见诸于二零零四年沙巴回教教理事会法令,同一法令也规定任何十八岁或以上健全精神的人士,可自行选择改信回教。

她说:「凡十八岁以下者,则须得到父母双方的同意,才可改变。」

再娜是在亚庇接受报界访问时这麽表示。

玻璃市州立法议会日前通过2016年伊斯兰法行政(修正)法案,包括修正第117(b)条款马来文版本,即「母亲和父亲」(Ibu dan Bapa)改作「母亲或父亲」,结果引起各界极大争议。

根据早前的报导指出,首相署部长拿督阿莎丽娜表示,大马目前有三个州属,即雪兰莪、槟城及登嘉楼的法令阐明,任何十八岁以下子女改教需获得父母双方认同。

她表示,联邦政府在修正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时,也需要修正联邦宪法第12(4)条款,即涉及18岁以下孩子改教课题的部份,把英文「Parent」的字眼,以「Parents」取代。

她指出,一旦政府提呈的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修正法案获得国会通过,将超越州法令,有关州法令中不一致的部份就属不合法。

联邦宪法第12(3)条款阐明,任何人都有自由选择出席一项非本身信仰的宗教仪式。第12(4)条款须参考第12(3)条款,18岁以下者的宗教将由父母(Parent)或监护人决定。(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