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长终极上诉得直 75月监改为15个月

(本报讯)沙巴警察铜乐队前任队长沙希丹警长虚报出差津贴,被判监一年及罚款共15万令吉,或以另75个月监禁代替,昨向上诉庭提出上诉得直,75个月监禁获减为15个月监禁代替罚款。

上诉人沙希丹巴卡,63岁,原被控于2009年3月5日在沙巴警察总部乐队办事处,身为队长而虚报15名男女队员出差至斗湖及山打根的津贴各535令吉,实际上所有队员在当年并没有在二月四日至十日出差表演,因此在15项控状下均触犯反贪污法令第18条文。

地庭于2014年10月17日宣判被告罪名成立,每项控状下各入狱一年及罚款一万令吉(或五个月监禁代替),刑期同时执行,即被告须入狱一年兼罚款共15万令吉(或75个月监禁代替)。

被告服刑后,向高庭上诉,唯于去年四月七日遭驳回,因而自行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他说,他服务警界数十年,曾于2005年获一项服务獎,自从服刑以来,患上背痛,希望获得减刑,提早出狱。

副检察司东姑英丹证实被告到今天为止已服刑满一年;她认为地庭和高庭未有犯下任何错误,其上诉应驳回;如今剩下的问题是,被告未曾缴付15万令吉罚款,须以共75个月监禁代替。

上诉庭三司拿督林宜兰,拿督阿都拉曼塞比利与潘斯里查丽哈会审后,一致宣判指被告所面对各一万令吉罚款,须各以五个月监禁代替,判决过重,与一年监禁刑期不平衡。

上诉庭因此推翻原有的一万令吉或以5个监禁代替的原判,改以一个月监禁代替,因此,15万令吉须以15个月监禁代替。{05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