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议会】黎国亮:未售单位管理费|发展商需一同分担

(本报讯) 亚庇亚庇区州议员黎国亮昨日在州议会辩论针对《建筑管理法案》时,提出两项建议其中一项,所有业主包括仍持有未售单位的发展商都必须共同承担管理费与维修基金,以及另一项是发展商的过度包装宣传具有误导购房者。

在管理费与维修基金方面,他指出,许多公寓项目在尚未售完所有单位之前就已经取得入伙证。在此情况下,已购单位的业主便开始缴付管理费与维修基金。

然而,他质疑尚未售出的单位应由谁承担费用。他表示:“如果一个项目只售出70%,那就意味着这70%的业主在承担整栋建筑的维护费用。”

他强调,实际的维护工作是针对整栋建筑进行,而不是部分进行。“无论是粉刷建筑,还是修剪草地,都不会只做70%。因此,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公平的。”

他也指出,虽然有部分发展商会缴付相关费用,但并不一致。相反地,若购屋者未按时缴付费用,管理层则会采取追讨行动,甚至征收利息。

在提及第二个例子中,黎国亮提到位于市中心的综合发展项目某著名商场,其上方的公寓在取得入伙证后,一些购屋者(尤其是投资者)开始经营短租业务。

然而,这类经营却一度遭到管理层阻止,理由是买卖合约中列明不允许进行短租业务。

他指出,相关购屋者随后将此事带上法庭,并提出发展商在早期宣传资料中将该项目定位为“服务式公寓”,意味着可用于短租或长期居住。

他也提到,有销售人员曾向买家说明该单位可用于短租业务。该案件最终在法院尚未作出裁决前,通过和解方式解决,而管理层也不再阻止相关短租活动。

针对这一事件,他指出当中存在两大问题。

第一,是发展商的宣传与实际合约条款之间不一致,容易引发争议。他认为,发展商应在项目初期就明确相关用途,并确保宣传内容与合约一致,以避免购屋者被误导,甚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他也补充指出,如果发展商在一开始就做到信息透明与清晰说明,也能有效避免建筑内部支持短租与反对短租的业主之间产生对立与冲突。

第二,是管理层在执行规则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当初以合约条款为依据禁止短租,但随后却不再执行,反映出缺乏统一与明确的标准。

这也让人产生一种观感——仿佛由发展商指定的管理层,可以随意设定和更改规则,而并非在一套公平、公正、且必须由各方共同遵守的制度或法律框架下运作。

他指出,这种情况容易造成“双重标准”,并引发业主之间的矛盾与不满。

黎国亮表示,这类问题在城市建筑中并不少见,而受影响最大的往往是购屋者。在很多时候,购屋者处于非常被动和压力之中。

他也提到,虽然法案中已涉及分层地契申请的相关规定,但仍缺乏明确的时间限制。如果可以的话,应设定一个合理期限,例如两年内必须将分层地契交付给购屋者。

他表示,希望该法案能够在保障购屋者权益的同时,也对发展商保持公平与清晰的规范。在这样的前提下,他表明支持该项法案。(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