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打根二十五日讯)三年龄介于35至50岁的男子因疏忽驾驶导致交通事故被控于山打根推事庭,结果判处罚款5500令吉或以监禁7个月代替及吊销驾照。
该三男被告是被控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3(1)条文(疏忽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官为推事诺法依扎,主控官为罗迪。
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3(1)条文罪成,罪成者可面临罚款最低5000令吉至最高1万令吉,和可被监禁不超过1年。
另一方面,一名24岁男子也因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醉酒驾驶),而被判处罚款1万令吉或以监禁5个月代替、监禁1天及吊销驾照2年。
另一名33岁被告则否认有罪,获山打根推事诺法依扎获准以缴交1400令吉保释金及2名我国公民担保保外候审。
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过2年及罚款不少过一万令吉及不超过3万令吉;除此也可以被吊销驾驶执照不少过2年。(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