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首长改称“总理” 陈泓缣质疑是否有效

(本报讯)民主行动党籍亚庇国会议员陈泓缣昨日表示质疑,联邦宪法还未修正,砂拉越就单方面修正州宪法以将首席部长职称改为「Premier」(中文媒体译为「总理」)是否有效。

他表示,目前坊间也有提议沙巴应该尾随砂拉越,一起将「首长」改名「总理」;但他认为,目前还不是时候要决定改或不改。

他说:「正如我所说的,相关的联邦宪法第160条文(规定各州首长及州务大臣职称)必须先修改,才为之有效……与其尾随砂拉越用『总理』,为了『荣耀』,沙巴何不另寻新名称?何必跟著砂拉越步伐走?」

陈泓缣是在亚庇发表的文告中这麽表示。

他说,砂拉越「总理」名称修宪实际上并没有带来任何这个职位的职务、权力范围的改变;也并没有让联邦政府更多地分权给砂拉越。

他援引莎士比亚在《罗密欧与茱丽叶》中的名句:「玫瑰不叫玫瑰,也依然芳香」指出,无论是「首长」或「总理」,同样是指涉「掌握砂拉越议会多数信任的砂议会成员」的职位。

他说:「比这更重要的是,让集中在联邦政府的权力下放给州和邦,包括特定的政策制定以及财政汲取权力,以便落实沙巴和砂拉越人民获得更大自主权的愿望。」

陈泓缣说,砂拉越州部长阿都卡林为改名辩护,理由是为了凸显砂拉越是「邦」,与槟城和马六甲不是同一个级别的「州」,一州之长当然就不应该同样地称呼为「首长」。

他说:「我当然赞同沙巴和砂拉越与其他州属不同的论调,然而,为了让『总理』职位的名称改得有效,相关的联邦修宪也是需要配套进行的。」

陈泓缣指出,「总理」名称不符目前的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联邦宪法第160条文中,并没有将「总理」定义为一州之长;第160条文只定义「首长」和「州务大臣」为一州行政议会之首。

他说:「砂拉越土保党领袖旺朱乃迪贵为联邦法律部长,是不是忽视了此事?他大可以在去年杪在国会提呈大马协议修宪案时,一并纳入『砂拉越总理』一词。」

他指出,回顾历史,当新加坡属于马来西亚一部分时,新加坡行政之首甚至是「Prime Minister」,与联邦首相同样的名称。1963年后,别惊奇当时有两个「PM」,一个是联邦首相,一个是新加坡总理。

他说:「然而,当你细读1963年大马协议附录的『马来西亚联邦法案』,后来加进去、惟之后随著新加坡退出而删掉的160条文有关措词,新加坡的『总理』,也只不过是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定义的『首长』的一种。」

1963年版本原文是:「首长」和「州务大臣」,意指一州行政理事会之首,无论以何种形式而言,(尤其是「首长」包括了新加坡的「总理」);新加坡退出后,联邦宪法就删掉了新加坡的部分。

陈泓缣也说,世界上有太多不同的名称都是指涉联邦内的一州或自治区行政议会之首。在澳洲,「州长」是州行政之首,「首长」是自治区行政之首。在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苏格兰和爱尔兰行政首脑则是「第一部长」(First Minister),一般中文也译为「首长」。(020)